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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主页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重点改革规划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3 15: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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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重点改革规划

2015-20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进一步深化我市法院各项改革,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思路

着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紧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重大任务,立足特区,放眼全国,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力争在2016年底前率先基本完成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改革任务,努力建设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综合性示范法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为全国法院推进改革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借鉴。

二、改革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确保改革措施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二是坚持立足实际、遵循规律。紧密结合国情、市情和特区法院实际,确保改革稳妥有序;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裁决权的基本属性和规律,确保改革成果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基于解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革,坚持实践检验标准,以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明显增强的改革效果,凝聚社会各界改革共识,推动形成配合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是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着力破解制约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增进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注重改革策略,重视改革次序,以重点项目的率先突破,由点到面推动改革任务的全面落实。

五是坚持制度创新、引领示范。进一步强化当好全省全国法院排头兵的使命意识,充分发扬特区改革创新“试验田”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着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模式,为全国法院改革引领示范。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1、推动法院财物市级统管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两级法院财物统管改革,尽快完成经费划转、资产和非税收入的上划上缴工作,建立全市法院由市财政统一保障的经费预算、拨付机制。

2、推动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将我市原由其他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部分金融案件,分步集中到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逐步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管辖制度。

3、推动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机制,将我市原由其他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逐步集中到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由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院提级管辖。

4、推动执行体制改革。争取最高法院授权试点,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厘清审判权与执行权的边界,凸显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特征,实现审判权由法官行使、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建立全市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由市中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的体制机制。

5、探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对分离。按照构建审判管理、政务管理、队伍管理三大管理体系的要求,配合法院财物市级统管,科学设置全市两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在权力范围和行使主体等方面探索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

(二)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6、全面推进、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认真总结市中院和福田、盐田、罗湖法院试点经验,及时修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动宝安、南山、龙岗法院2015年初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前海法院按照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开展审判工作。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要求,完善以主审法官、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模式和审判工作机制,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和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推动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追究机制。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和案件评查合议庭,合理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落实办案绩效、审判瑕疵、违法审判与错案责任追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推动法官工作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确保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到实处。

——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进一步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和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管理职责,做到履职有规、问责有据;合理界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审批程序事项、监督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范围,明确其督促办案进度、提出案件处理建议、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提请审委会讨论等案中监督职权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建立院、庭长和管理监督部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监督职权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全程留痕、失职担责。

——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合理定位审委会职能,健全审委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切实发挥审委会在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委员选任机制,吸收资深法官、审判业务专家进入审委会,增强审委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加快建设审委会信息化工作系统,提高审委会议事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审委会委员履职监督机制。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探索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统一程序制度,进一步丰富类型化案件的办案指引,完善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筛选、评估、发布、适用机制;开发具有类案检索、在先判例、文书校对、法律查询等多重功能的法官办案辅助系统,为统一裁量标准提供科技保障;针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管理扁平化的实际,依托审判长联席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业务沟通协调平台,提高法律统一适用水平。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服务机制改革。改造深圳法院门户网站,推行诉讼档案电子化,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全面公开机制,在深化公开中提高服务质量,在服务中主动接受监督,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7、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名册和随机抽取、随机参审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统一补助标准及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8、改革审判绩效考评机制。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取消其他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科学评估审判工作量和审判工作质效。建立体现法官职业特色、展示法官综合能力、突出审判绩效的考评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及评查结果运用制度,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发挥考评机制对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与导向作用。

9、推进涉诉信访机制改革。进一步推动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完善信访申诉人救助制度,探索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

10、探索建立防止不当干预制度。立法院内部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有关批示、函文、电话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询。

11、建立司法履职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机制,对威胁、谩骂、侮辱、诽谤、攻击司法人员等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惩办;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免职、降级,强化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化保障。

(三)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12、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完善庭审规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机制。

13、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

14、完善电子送达制度。积极探索短信、邮件、即时网络通讯等电子送达方法,逐步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明确操作的要求、标准和程序,提高送达效率。

15、完善简易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协调公安、检察机关,有序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深化一审简单民事案件速裁机制改革,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一审、二审衔接机制;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积极探索简单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行方式;建立简单案件快速执行程序。

16、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适应案件受理制度的变化,整合诉前联调、审前调解功能,推动建立附设法院、多方参与的调解工作联动新平台,促使矛盾纠纷尽快化解。

17、深化家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推动建立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支持的家庭危机援助体系;协调公安机关,建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协作执行机制,推动我市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有效减少家庭暴力行为。

18、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

19、建立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坚持控辩对等诉讼理念,保障律师阅卷、调查、参与庭审、提出意见等法定执业权利;探索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纠正、查处给律师执业造成不便或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建立申诉案件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20、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积极推动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协调市政府联合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范性制度。

21、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总结民事简化裁判文书改革经验,完善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化文书格式和适用标准,逐步在其他民商事审判领域和刑事审判领域推广适用;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评价体系。

22、推动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法官办案的服务功能;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发挥信息技术全程留痕、动态跟踪的特点和优势,提升审判管理和监督的科学化、实时性、动态性提高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的网络化、便捷化。推进司法数据集中管理工作,加强司法信息资源开发,为加强审判管理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服务。

23、深化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探索设立司法辅助事务管理专门机构,对送达、财产保全、委托鉴定审计、委托评估拍卖等司法辅助事务实行集约管理;将所有司法拍卖资产统一引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拍卖;明确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范畴,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四)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24、完善法官员额管理制度。按省法院核定的法官员额比例,科学配置我市法院的法官员额,使法官员额与各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量比例相一致;探索工作量的科学测算与评估方法,在不同业务类别和不同岗位科学调配法官员额;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科学设定入额条件,用好改革过渡期的政策,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25、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面向社会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即结束法官身份,符合条件者可转任职业法官。

26、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推动完善我市法官职业化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确保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线办案法官能够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配合初任法官省级统一提名制度,成立初任法官推荐委员会,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初任法官提名人选;健全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市中院法官原则上从基层法院遴选;探索建立法官退出机制。

27、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单序列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建立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单独序列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启动司法警察专业化改革,使每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全面实现不同人员分类管理、分途发展;以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完善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机制。

28、推动完善司法职业保障体系。推动提高法官薪酬水平,探索建立法官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因公伤残牺牲抚恤制度,探索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与绩效挂钩的职业津贴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市中院成立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四五改革纲要”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对落实规划和改革创新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市中院司改办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要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形成“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专门机构主办的改革工作格局。

(二)严格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规划明确的改革方向、思路,制定各项重点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1+N”即本规划和若干实施方案的改革框架体系;所有改革项目要在2015年底前启动,2016年全面完成,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协调参与单位,抓好任务分解,确保改革按既定目标、进度稳妥实施。各牵头单位要将改革项目的实施方案、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报中院司改办审查备案,并每季度向市中院司改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主动争取支持科学推进。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增进各方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确保改革实施既符合四中全会精神和“四五纲要”要求,又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突破性,体现深圳法院作为司法改革“试验田”的特殊作用;要注重经验总结,加强跟踪调研和成效考察,坚持实践检验标准,不断优化完善改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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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