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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六大抓手突破“执转破”移送工作难题 重点明确四类案件优先移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04 16:22:07

深圳中院六大抓手突破“执转破”移送工作难题  重点明确四类案件优先移送

 

“执转破”工作是清理僵尸企业、辅助解决执行难的新工具,用好这个新工具可以将法院从庞杂的法律问题、经济问题和历史问题中解脱出来,实现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大化。深圳中院高度重视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将其纳入法院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之中。主要经验做法有:

一是抓队伍,配齐配强审判团队。领导亲自抓,把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作为服务经济新常态,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点工作。在面临要确保打胜、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人手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市中院选拔专业团队专职推进相关工作,按照从易到难、从点到面的工作思路,在两级法院积极开展工作。

二是抓摸底,用好用活大数据。市中院对终本库中,被执行人属于在深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涉执行案件超过50宗,且符合无财产、无员工、公司下落不明的“三无”案件进行了重点排查,筛查出99家企业(涉及16696宗执行案件)列为首批移送的重点对象,从简单案件入手,逐步推进移送工作正常化。

三是抓规范,形成标准化移送模式。在最高院指导意见和省法院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细化执行案件移送标准,起草统一的移送审查材料清单和法律文书式样,对决定移送程序中有争议的个别工作节点,市中院执行局和破产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确定思路,限定工作时间表,保障移送高效衔接。

四是抓管理,构建常态化移送机制。严格流程管理。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终本报结前,对案件是否移送破产审查征询当事人意见,相关情况记录在卷,未完成此环节工作的不能终本报结。实行考核激励。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进行考核折算,纳入案件考核体系适当加分,调动执行法官的移送积极性。

五是抓引导,区分情况有效引流。在已移送的103宗执行案件中,有47宗是由后顺位查封普通债权人提出移送申请或者同意移送,占移送总数的45.6%40宗系员工债权人提出移送申请,占移送总数的38.8% 11宗案件系债务人为摆脱经营困境主动申请或同意执转破,占移送总数的10.7%。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执行法官区别对待,注意有所侧重,引导其选择更加有利高效的程序实现权利。

六是抓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化财产查询。深圳法院鹰眼查控平台向执转破案件开放,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五查,包括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工商股权,减少后端工作,提升了财产调查效率。打造绿色衔接通道。深圳法院执行部门对管理人查阅案卷、接收财产、办理财产解封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对于现场查封的机器设备等,执行法官、管理人共同清点交接。探索机器设备先行处分机制。在对2017年执转破案件调研后发现,有近15%的执行移送案件有机器设备未处理。为减少财产贬损、提高处置效率,市中院探索适用执行前端处分、款项移送破产的机制,较好地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保管场地出租人等多方利益。

司法实践中,深圳中院坚持把以下四类执行案件优先移送破产:一是涉及群众生存权的案件优先移送执行程序中并无劳动债权优先的明确规定,受偿顺序是依据查封的先后顺序。当债务人企业涉及大量员工欠薪,又存在在先查封时,选择破产程序更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二是涉及大批量执行案件的优先移送针对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没有集中分配的程序,一个大型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一般都会形成大批量针对该企业的执行案件,挤占司法资源。三是能够实现多元化解决的案件优先移送。执行程序重点关注的是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保障,但出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平衡时,应考虑移送破产争取多元化解决。四是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优先移送。现实中不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恶意利用公司独立责任制度,公司无钱可还、股东有钱不还的局面屡见不鲜。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手续复杂,耗时耗力,对于实际控制人更无法做出认定,但运用破产手段追究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等更加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