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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1 10:21:20

2015年是深圳市行政审判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复议机关共同被告、立案登记制、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民事行政争议一并审理等诸多新规则,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深圳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全面启动,为深圳市行政审判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案件篇

 

 

1、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0133宗,案件同比增长10.5%

  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0133宗,受案总数首次突破一万宗,比上一年度多966宗,同比增加10.5%

  其中,一审行政案件3143宗,二审行政案件1243宗,非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5687宗,国家赔偿案件60宗。与上一年比较,一审行政案件略有下降(同比下降11.4%),二审行政案件数量激增(同比增长83.1%

2、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9126宗,结案同比增长6.2%

201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9126宗,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6.2%

 

3行政案件被告相对集中,市场监管部门占四成。

2015年行政案件被告相对集中趋势不变,全市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3143宗,以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占1233宗,占全部案件数的39.2%。以规划国土部门(含土地监察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告的案件447宗,占全部案件数的14.2%。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为被告的案件447宗,占全部案件数的14.2%。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案件376宗,占全部案件数的12%。上述四类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数的79.6%

 

主要行政机关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比例

4、行政机关败诉案件381宗,行政机关败诉率15.2%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多少;行政机关败诉率的高低,可以反映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了自己实体请求的比例。2015年生效的行政诉讼案件共有2508宗,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381宗,行政机关败诉率15.2%,与上年度行政机关败诉率16.4%相比略有下降。

 

5、原告撤诉案件1011宗,占全部生效案件的40.3%

2015年生效的2508宗行政诉讼案件中,经法院居中协调,原告撤诉案件达1011宗,占全部生效案件的40.3%。其中,既有原告主动接受行政行为撤诉的,也有行政机关主动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还有些案件中行政机关虽未改变行政行为但通过组织行政相对人与案外人协调而调解结案。协调和解撤诉案件的大量存在,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亮点篇

 

 

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深圳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实行,深圳市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两级法院秉承公正、公开、为民等司法理念,圆满地完成了行政审判工作任务。

1、党委、人大、政府及法院日益重视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审判社会效果显著。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行政审判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实现依法治国战略中行政审判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为此,党委、人大、政府及法院日益重视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工作定期向市委汇报。市中院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专门出台了《bet365主页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实施意见》。在良好的司法环境下,行政审判工作也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法院通过陈某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产权登记案,与立法部门沟通,推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修改;通过司法建议《行政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市人大和市政府认识到职权法定的重要性,开始对深圳市功能新区的授权方式逐步法定化;通过吴某诉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业委会备案一案,发现有关业委会备案程序的立法规定不够明确,经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对业委会备案的程序予以了具体细化;通过某公司诉龙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政府部门意识到深圳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最后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重新调整。行政审判工作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指引作用得到体现,行政审判社会效果显著。

        2、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全面启动。

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试点改革项目、深圳市委确定的重点改革项目,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委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在上级法院、市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改革工作进展顺利。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委批准,自20156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分两步集中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步,自2015630日起,原由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步,自201611日起,原由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件(含以市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集中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全面启动。

为了保证集中管辖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中院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工作方案》,盐田区委通过了《关于支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意见》。目前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中。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最大限度地排除地方权力对行政审判干预的可能性,有利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全部行政案件集中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行政审判理念的统一、审判工作的规范以及司法队伍的管理,维护司法权威,从而更易于统一裁判尺度、更有效发挥裁判对社会的示范、尤其是对行政行为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

3、尊重司法规律,其他审判改革措施全面实施。

作为深圳改革的重要参与者,深圳法院一直秉承改革理念,着眼于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用改革手段破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圳市行政审判更是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朝着去行政化、回归司法规律的大道上迈进。

1)立案登记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立案不设门槛。20154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该意见于201551日开始实施。同日,新修订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立案登记制2015年全市法院贯彻立案登记制,但行政案件收案数并未出现大幅增长情况。这说明深圳市两级法院长期以来敞开行政诉讼大门,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对行政案件立案不设置任何门槛。

2)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全面实施,合议庭办案独立性和审判效率进一步得到保障。20149月,市中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合理界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实现审判权力与审判主体的统一,使审判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2015年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坚持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的司法规律,更提高了司法效率,审结的一、二审行政案件数1121宗,同比2014年的620宗,增长了80.8%

3)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201411月,市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构建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20159月,市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关于法院领导干部及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筑好干预司法的“防火墙”。通过改革,符合司法规律的责任追究体系初步建立。

4坚持阳光司法、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2010年,市中院被评为全国首批司法公开示范单位后,积极推行阳光司法,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加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建设,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切实增强行政审判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15年两级法院上网行政案件裁判文书4000多篇,开展行政案件庭审直播工作十余次。2015826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钟启红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诉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行政机关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和新浪视频向社会进行直播,多家新闻媒体对案件作了专门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坚持从严管理,大力推动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精英化建设。

两级法院坚持着力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廉政建设和基层建设,不断拓宽选人渠道,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以实践需求为导向的多种类多层次培训,坚持从严管理,提升行政审判法官各项工作能力,实现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精英化。为了保障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顺利落实,从市中院及各区院选调了四名具有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到盐田区法院支援行政审判。盐田区人民法院从院内其他部门调配多名年富力强的法官到行政审判岗位,积极开展团队学习互助模式,并分批次选调法官至市中院挂职锻炼,确保年轻行政审判法官的尽快成长,迅速打造出了一支作风扎实、能力过硬、清正廉洁、团结协作的行政审判队伍。2015年,全市行政审判法官办案实践中获得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司法信息等多种荣誉。

6、参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调研活动。

201512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在市中院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最高法院行政庭、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广东高院行政庭、广东省部分中院和区院的行政庭法官以及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等。

7、规范立法征求意见回复程序,立法部门提供优质法律意见。

向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立法部门提供高质量的立法建议是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内部出台《立法征求意见公文处理办法》,对立法部门来函的立法征求意见稿的处理规定了确定承办人、合议庭讨论、审判长会议研究、领导审批等环节,并对处理时效作了严格要求,确保及时、科学、高质量的向立法部门提供优质法律意见。2015年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先后对《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等23件立法草案提供了法律建议。

 

 

三、进步篇

 

 

2015年,全市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建设法治城市要求,并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为契机,不断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力度,日益重视行政执法的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应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1、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2015年全市法院已生效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为381宗,相对于2014年的450宗,同比减少了15.3%。同时,相比去年行政机关16.4%的败诉率,2015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为15.2%,结束了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三年增长的态势。

近五年行政机关败诉比例

2、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51日施行,其中规定,如果复议机关作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引起诉讼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在此背景下,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审查的力度明显加强。

201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1693宗,其中维持1361宗,占80.4%;撤销和确认违法152宗,占9%;终止152宗,占9%;行政复议综合纠正率达18%20155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加大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比率为16.6%,终止13.5%,综合纠正率达到30.1%。同时,2015年经复议被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110宗,占全年复议案件量的6.5%,大量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有效解决。此外,作为2015年行政诉讼数量最多的行政部门,2015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受理各类行政复议申请192宗,已作出复议决定162宗,其中维持87宗,驳回复议申请19宗,终止24宗,撤销和确认违法32宗,行政复议综合纠正率达34.6%。行政复议自我纠错功能充分体现。

3、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全市各行政机关日益重视法律顾问工作,通过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配套、外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等多种方式增强法治工作力量。同时,相关行政机关不断拓宽法律顾问参与范围,加大服务深度,全面发挥法律顾问事前参谋、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作用,特别是重视发挥法律顾问的法律风险事前防范作用,邀请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日常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前介入,尽可能避免决策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如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积极探索实施律师驻队模式,即执法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派出一名以上的专业律师常驻执法部门,为执法部门提供日常的法律服务,有效解决了当前城管一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要求法律顾问提前参与行政决策、重大维稳、群体性事件处置、重大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前做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以降低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败诉风险。

4、抓学习、研新法,业务培训不放松。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发布后,全市各主要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新法培训。

深圳市国税局第一时间组织举办了税务行政诉讼培训班,邀请专业律师向税务工作人员全面讲解分析法律修订对税务行政执法的影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视频会议、集中培训和自学等方式加强学习。201565日,该委还与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联合承办第一期“北大深圳法治”高峰论坛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研讨会,共同探讨深圳法治建设以及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影响。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次数显著增加。

法院与政府法制办沟通协调,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市政府及多个区政府将负责人出庭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全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达到82人次,相比上年度的30人次,同比增长了173.3%。其中,时任深圳市司法局局长陈志刚等主要负责人出庭共计28人次,龙岗区、福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副职负责人出庭54人次。

 

 

四、不足篇

 

 

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需要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应诉基础规范、牢固;提升法治化的治理水平,更需要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研究、锻炼履行职责能力,合法合理地解决各种新型、复杂、疑难的争议性问题。一些典型案件比较集中体现了执法、应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应行政机关尚需对照问题进行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

1行政管理理念方面,有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对职权认识有偏颇,对自身权力和义务的理解不准确,无意识地过度行使权力或者错误履行义务,侵害相对人权利。

例如2015年审结的(2014)深中法行初字第31号卜某某诉海关不予放行物品及扣留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卜某某因超额携带一瓶750ml的红酒入境,海关要求纳税后放行,但将港澳通行证扣留用于核定纳税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在一线执法时,有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嫌疑人,无权扣留证件用于核定纳税主体,因征税管理便利扣留当事人证件,没有意识到超出法定权力界限、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

又如(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345号某律师事务所诉公安机关未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副本一案,该律师事务所请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实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义务是向受害人送达副本,国家机关制作的行政文书副本是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的正式文本,不应以复印件代替。

2、执法和应诉基础事务方面,有的机关事务性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忽略细节重要性,出现低级错误。

例如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60号周某某诉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交警大队的违章处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违停驾驶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文书不加盖公章送达当事人,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处罚决定缺乏盖章生效的法定要件,确认处罚行为无效。

另如几宗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交警部门在文书中将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条例》”“《法》”“《省条例》”,且不附带说明对应的全称,法院判决认定这种情形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个别行政机关应诉衔接机制不顺畅,有的机关收文部门认为法院邮寄送达的收件人不明确而退件。实际上,在行政机关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不明确时,法院邮件将收件人写为行政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均符合规定,收件部门应及时签收转办。

3、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有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对职责不明的不查明,对应当履行职责的怠于履行,消极拖延而不主动作为寻求解决方案。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分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以及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履行的两种情形,而当事人诉求反映尤其强烈的是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塞责。例如(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34号案件谭某诉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一案中,谭某等侨香村居民认为某公司安装冷却塔变更位置,先后提出举报。住建部门答复称向该公司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空调系统安装的确切位置不属于审批权限;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答复称投诉冷却塔安装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不是该事项执法主体。谭某对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虽然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是住建部门负责,但建设过程的监管是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职责,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对举报进行处理。

又如2015年审结的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640王某某诉规划国土部门未履行退还整治复绿保证金职责一案中,王某某投资挂靠村经济发展公司名下的石矿场在2002年缴纳了60万元整治复绿保证金,符合退还条件,石矿场注销后,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按流程先后多次向区国土部门提交退还申请材料,但区、市国土部门都没有就是否退还作出调查处理。王某某先后进行6次行政诉讼,问题的关键是国土部门认为王某某不是石矿场保证金的合法权利人,应该由村经济发展公司来申请,担心退还给王某某引起纠纷。但国土部门并没有在受理王某某的申请后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村经济发展公司不主张该笔保证金权利、王某某申请退还又不被认可的久拖不决局面。法院追加村经济发展公司为第三人,村经济发展公司确认石矿场是王某某个人投资,没有集体投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国土部门限期对王某某的申请履行职责作出处理。

4履行法定程序方面,有的行政机关为了执法效率和力度,没有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

例如(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977号黄某某诉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搭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0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拆除前应当发出强制拆除通告并张贴,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制作勘验笔录,而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没有履行两个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5、调查收集证据方面,有的机关职责范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工作人员对于工作量大、强度较大的业务,未能履行全面调查职责。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大量投诉违法商品、违法经营行为的投诉,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非常大,长期承受较大的办案压力,导致有的案件调查工作不到位。在(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94号樵某诉市场监管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樵某举报称某商场销售的坚果薏米营养粉标签标注的配料有杏仁,但该杏仁实为扁桃仁,两者属于不同的植物品种,请求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市场监管分局调查时没有采纳举报人提供的商品证据,仅凭被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就认定被举报产品标签符合规定,对樵某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法院判决认为市场监管分局没有根据举报证据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6、疑难问题的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有的机关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理解法理、运用规则的角度过于体现管理本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理据不足,没有尊重和保护相对人利益。

例如2015年审结的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365某公司诉地税稽查局税务行政行为一案中,该公司2009年曾通过中介办理以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注册资本的虚假增资手续,但虚增注册资本的会计凭证、工商登记均已更正,地税稽查局稽查后认为会计凭证曾记载以未分配利润向自然人股东转增注册资本的事实,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责令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43400元。法院审理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当以个人具有应纳税所得为事实基础,责令代扣代缴的前提也是个人具有纳税义务,该公司在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行为之前,已经更正以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注册资本的虚假出资行为,公司自然人股东没有实际获得应纳税所得,该公司也不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该案涉案标的额较大,案情也较为复杂,税务专业性很强,地税稽查局坚持认为该公司的虚假增资行为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正是基于税务管理的职权,只认可产生纳税义务的行为,不考虑纳税基础缺失的问题,处理这一疑难复杂的争议问题时有失偏颇。

7、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面,有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限内,没有充分适当考虑事实和规则的相适应性,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合法合理性。

例如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63号林某某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工亡职工的父母符合法定供养范围的规定,但是否列为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则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保机构认为工亡职工父母每人每月在香港领取长者生活津贴港币2285元,还有其他两名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认定工亡职工生前不是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法院判决认为,社保机关将香港政府发放的长者生活津贴理解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当,将老人还有两名子女理解为不需要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当,社保机构应当调查了解因工死亡职工是否提供父母主要生活来源的具体事实后再进行裁量认定,以合情合理的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保险公共利益。

8、救济权利和期限的告知方面,有的行政行为不告知救济途径,有的告知复议、起诉的权利和期限不规范。

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救济的权利和期限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既具有方便相对人的功能,也具有尽快稳定行政行为效力和秩序的功能,防止行政行为因为未告知救济而长时间处于诉讼风险状态。有的行政机关告知内容不细致、不合法,没有告知正确的起诉期限和受诉法院。特别应当注意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以及深圳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行政行为的受诉基层法院均为盐田区人民法院。

例如陈某某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公安机关告知复议机关错误,并且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法定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仍然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告知三个月起诉期限。

有的告知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例如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相对人依法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为,也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告知时,应当告知对不予受理行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仅仅告知对原行政行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是不完整的告知。                        

9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有的机关还不够注重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正面作用。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5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共计82人次,数量较往年大幅度上升。负责人在行政机关内部都是领导干部身份,熟悉各方面总体情况,出庭应诉时应当做到把具体案情和相关总体情况作充分的陈述,有助于法庭准确把握案情、争议焦点和解决途径。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要遵守诉讼规则,有个别负责人在法庭上难以转换角色,还以领导干部的身份和心理发言,甚至用带有批评指责、缺乏耐心意味的方式表达意见,对诉讼过程不重视。

10、应对行政诉讼新规定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较少作为被告直接参与诉讼,对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诉工作需要提高重视。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政府因行政复议行为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增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个案中可以附带进行合法性审查。例如在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均有作为被告的情形,其中市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的明显增多,也出现一些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案件。首先,政府要加强履行领导职责,监督所属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依法开展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其次,要领导对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修订、废除不具有上位法依据或与上位法矛盾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将确有必要保留的规定尽量依照规章制定程序通过发布。第三,要研究改革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统筹安排复议机制,在具体案件中提高复议案件审查质量。复议人员和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有效衔接,避免复议和应诉脱节。要避免把应诉举证的责任都交给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使复议机关应诉成为陪衬。

 

 

五、建议篇

 

 

在法院行政审判和行政机关执法之间,司法建议如桥梁一般将二者紧密相连,加强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顺畅沟通,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深圳法院行政审判坚持能动司法,注重司法建议工作,提出多条高质量的司法建议。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共发出15份司法建议。

深圳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既有预防性的,又有补正性的;既有释法说理的,又有对今后执法给出指引的,充分发挥出了司法建议在审判与执法之间的桥梁作用,体现了司法建议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在发出的15份司法建议中,有的是针对具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分析,有效发现个案中可能涉及行政管理全局性的问题,促使完善制度、改进工作,例如通过卜志强诉罗湖海关行政强制纠纷案、熊晖诉福田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等提出的改进工作的建议。有的则是从宏观思维和前瞻性角度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预警,从而制度性地预防行政纠纷大量产生而给政府工作带来震荡冲击,如《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参诉能力的建议》等。深圳法院司法建议反映的多项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如就深圳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职权配置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市中院的《关于深圳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的若干建议》,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协调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委员会等机关,会同法院多次召开专题会研讨,遵循法院建议,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授权问题、行政委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由市政府下文落实。该建议也被评为全省法院十大精品司法建议。

 

 

六、普法篇

 

1、推行法官团队授课模式,大力宣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订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做好新法的实施、推进行政审判是法院工作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口。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从立案、审理、执行三个方面对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市中院在上半年认真开展新法的学习培训,做好与上级、区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务求准确理解适用修正的条文,力争避免出现混乱。法院在注重内部培训的同时,以法官团队授课的模式,结合实践,向行政机关普法,大力宣传新法。市中院行政审判庭以庭长为首的6名资深法官组成授课团队,应邀分别向28家单位、行政机关合计约5300人讲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下如何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建设下的依法行政、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与行政机关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各区法院也积极开展行政法官授课活动,向多个行政机关讲授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执法实务相关问题。例如罗湖区人民法院应市公安局邀请由尤波副院长讲授《新行政诉讼法解读》,龙岗区人民法院应龙岗公安分局邀请由庭长讲授《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形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新常态》。全市法院的行政法官授课活动均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高度评价,为行政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活动带来全新视角,取得良好效果。

2、适时组织庭审观摩,对内加强业务提升,对外加大普法力度。观摩庭审是最直观、最直接的一种法律学习活动。2015年市中院和各区法院均开展了不同规模的庭审观摩。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在“庭审驾驭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活动中,由庭长担任审判长审判一起非法营运行政处罚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案件当庭宣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老师、律师等应邀观摩了该庭审,对庭审的条理性、效率性给予高度评价。市中院30多名法官自发组织旁听了庭审,受益匪浅。龙岗区人民法院邀请龙岗区人大代表旁听了该院首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邀请政协委员、部分群众旁听了涉及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件;为协助龙岗区委党校开展中青年干部培训,选取涉及环保执法、房屋拆迁补偿等当前社会关注热点案件,供学员旁听学习。宝安区人民法院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个行政机关近100名执法人员观摩行政案件庭审。盐田区人民法院邀请卫生系统、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近百人次参与旁听庭审。一系列庭审观摩活动,收到良好社会效果,不仅使旁听人员充分了解行政案件审理流程,更让行政执法人员直观感受新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需加强的内容和方向,普法效果良好。

3、以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普法。在普法形式上,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双向交流。2015430日,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召开深圳市两级法院和两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座谈会,对新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座谈。市政府、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法律工作负责人等参与了座谈,就新法实施背景下如何开展应诉工作以及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详细的探讨。座谈会的形式强化了行政与司法的互动,形成了一种良性协调沟通机制,为法院和行政机关顺利度过行政诉讼新旧法交替的特殊时期提供了保障

 

七、挑战篇

 

 

1、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

2015年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的一年,其规定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等新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而法院如何审理该类案件,尚无明确的操作细则加以规定,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慢慢摸索,不停总结,审理难度加大。此外,深圳市作为一个年轻的改革城市,目前正是第一批来深建设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陆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阶段。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待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2015年达125宗。养老保险待遇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规定与地方政策的接轨、保险待遇地的确定、连续工龄的计算、月平均指数的折算等疑难问题,给法官审理该类案件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

2、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结果认可度不高,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当事人缺乏对法院裁判文书的认同和理解,认为是法院与被告是“官官相护”,甚至有少数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拿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停申诉、上访等。此外,“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些案件效率低下、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上述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新形势下,面临上述问题,如何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和实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行政审判法官面临的巨大挑战。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们处在一个伟大的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期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时代主旋律,为行政审判的壮阔发展书写了宏大的时代背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付诸实施,更是开启了行政审判工作全新航程。伟大的时代需要奋勇担当的司法。一年来,深圳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我们努力用每一个工作细节体现着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用每一份裁判彰显着法治的精神和力量。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的使命更加光荣,责任更加重大。勿忘昨日努力,无愧今日担当,不负明日梦想,同心合力,接力奋斗,更好地成为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和捍卫者,这,就是我们的光荣和梦想!

 

八、鸣谢篇

 

 

2015年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离不开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离不开深圳市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在此致以衷心的谢意。此外,深圳市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五个区院行政审判庭的各位法官,长期以来在行政审判岗位上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因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后,上述五个区院不再受理行政案件,有的法官离开自己熟悉和热爱的行政审判岗位,而去从事其他审判工作。在此为他们对深圳市行政审判事业的辛勤工作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