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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的司法改革(1982-2015)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30 11:42:31

前言

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三十多年来,深圳以“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由当初的小渔村发展为今天的国际大都市,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奇迹,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的窗口和试验田作用。作为深圳改革的重要参与者,深圳法院始终坚持与国家法治建设脉搏相一致、与特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着眼促进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用改革手段破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深圳法院司法改革概述

1982年bet365主页成立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始终牢牢把握特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历史机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深圳本土特点,遵循法院工作发展规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开展了不同侧重的司法改革。按照时间次序,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末。上世纪80年代开始,深圳法院以审判专业化和审判流程管理为重点,建立完善专业审判机构,实现司法职能科学分离,并开始探索审判管理的专业化运行,到90年代末期初步形成专业审判和审判管理分工明确的机构设置与运行模式。第二阶段2000年至2009年也即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这一阶段,深圳法院按照最高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精神,开始以办案规范化和工作机制创新为重点推进改革,确立了一系列促进审判权力健康运行的审判方式和管理方式。第三阶段2010年至2015年。随着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深圳法院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改革部署,以及最高法院“三五”、“四五”改革纲要安排,充分利用深圳改革创新的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全面深化法院改革,在司法体制上实现了重大突破。

二、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末以审判专业化和审判流程管理为重点的司法改革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末,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现代化城市规模逐步形成,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觉醒,各种类型的案件纠纷大量涌现。深圳法院设立初期审判机构单一、立审合一、专业分工不明确的状况已难以适应社会对司法审判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深圳法院逐步开展了以审判专业化和审判流程管理为重点的司法改革,通过设置专业审判机构和管理机构,科学划分审判职权,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分工明确、配置全面、管理科学的地方法院机构设置模式和流程管理模式。

(一)推行审判机构专业化改革

设立全国法院第一个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设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经济案件的经济审判第二庭

设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房地产审判庭

设立全国第一个破产案件审判庭

设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

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适应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要求,根据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深圳法院加强了审判专业化改革。深圳中院于1987年成立了全国法院第一个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以自愿、公正、合法、高效为原则,调解处理了一大批经济纠纷案件,极大契合了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化解需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bet365主页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现场会”向全省推广经验,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同志在第十五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对这一改革举措给予肯定,全国25个省市的多家法院来深学习经验,并推广至全国。适应外商投资增多、营造良好招商引资环境要求,1988年成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经济审判第二庭。适应深圳首开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改革先河的迫切需求,妥善应对大量类型新、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房地产案件,于1989年成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房地产审判庭。进入90年代,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发展规律,于1993年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案件审判庭有效解决了深圳先于内地碰到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问题,并逐步开展破产制度改革,充分运用企业退出和企业拯救法律制度,促进深圳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深圳经济发展模式逐步由传统的“三来一补”向高科技、由深圳制造向深圳创造转变,1994年开始,深圳法院先后在深圳中院和基层法院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劳动关系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90年代审判专业化改革的基础上,深圳中院于2005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六庭该庭因其在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努力和成果,于 2008年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集体。如今,深圳中院已形成了7个民事审判庭的大民事审判格局,成为全国审判专业化分工最为精细的法院。

(二)推行“立、审、执”分立改革

设立全国法院第一个专门的立案机构——立案处

在全国法院率先实行“立、审”分立

实行“立、执”分立

构建法院内部机构分工制约机制

上世纪80年代的法院工作中,起诉制度不够完善,各类案件立案受理分散在各审判业务庭,从立案到审判的全部流程均由业务庭包揽。这种多头立案、自立自审的体制产生了种种弊端,例如立案标准不统一、内部运作机制不清晰导致推诿、人情案关系案不易防范、诉讼收费不规范、人民群众立案不便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深圳中院借鉴香港法院和国外一些法院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于199112月成立全国法院第一个专门的立案机构——立案处(后变更为立案庭),促使立案工作专门化、专业化。在全国率先实行“立、审”分立,将原来各业务庭的自行立案权分离出来,将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分离,除庭审程序外所有程序性工作都从审判庭剥离,并把案件的审判流程控制权与案件审判权分离,交由立案庭、审判庭分别行使,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庭外接触,促使合议庭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庭审判。随着立审分立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统一立案的范围日益扩大。1994年全市法院实行“立、执”分立,将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的立案权全部划归立案庭。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的公开性。深圳法院实行的“立、审、执”分立改革,在实践层面上厘清了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业务庭室的职能划分,初步构建起我国法院内部机构的科学分工、制约机制,为全国法院改革提供了扎实的基层经验,立、审、执分立以及成立专门立案机构的做法在全国得到了普遍推广。

(三)推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和审判流程管理体制改革

在全国法院最早推行书记员集中管理

确立立案庭作为审判管理机构的核心地位

率先实施案件“四排定”制度

以“大立案”为表现形式的审判流程管理

19973月,宝安区法院率先开始探索书记员集中管理和排期开庭制度的改革。在此基础上,全市法院相继确立书记员统一管理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并进行了分案排期开庭等流程管理的有益探索。深圳中院于199912月底成立书记官室,将所有的辅助性诉讼程序工作从业务庭分立出来统一整合运作。在“立、审、执”分立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基础上,深圳法院全面启动了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大立案”为表现形式的审判管理改革。2001年,深圳中院将书记官室并入立案庭,确立立案庭同时作为审判管理机构的核心地位,要求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对各类案件统一排定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统一排定开庭日期、统一排定审判法庭、统一排定书记员(俗称“四排定”),将整个审判活动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案件审判流程,立案庭负责对全院审判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调节,并对案件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完善各类审判信息,对各个环节运作状况实行有效监督,使各个环节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管理规程运作,减少因草率、疏忽或故意规避有关规定而产生的差错、延误和违法,促进审判程序运行的有序化、标准化。以“大立案”为表现形式的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建立了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互补和制约机制,将整个审判活动有规律、按步骤组织起来,确立了以集中立案为前提,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强化专门管理为手段,囊括主要审判辅助和程序性工作为范围的审判管理运行体系,使审判管理从依赖人的管理转变为依靠制度、机制的管理,增强了审判管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作为最早开展审判流程管理的先行者,深圳法院的探索实践为之后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推行庭前准备和诉辩式庭审制度改革

全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

庭前准备程序改革

控辩式、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

1994年以来,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始探索庭审方式改革,确保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作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深圳中院作为全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基本按新刑诉法拟适用的庭前准备程序要求,只作程序性审查,不作实体审查,为新法实施推行积累实践经验。1995年开始,深圳法院逐步深化民商事纠纷庭前准备程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举证期限与范围、证据接收与交换、诉讼请求的固定、证据的调查与保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在此基础上,2001年深圳中院制定实施了《深圳市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初步建立起遵循现代诉讼规律、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民商事庭前准备程序,并为之后最高法院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供了有力参考。

在庭前准备程序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深圳法院逐步改变传统庭审方式中的过度职权主义倾向,适当借鉴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模式,吸收控辩式、诉辩式庭审方式的有益之处,强化庭审功能,全面推进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庭审中诉讼权利平等和程序公正,突出庭审的审判中心地位和法官裁判的中立地位。同时,通过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当庭宣判率,为庭审活动规范化提供切实保障。

(五)探索审判组织独立行使职权制度改革

确立审判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内部之间的职权关系

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针对案件裁判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导致审与判分离,严重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问题,深圳法院探索推行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制度改革。1999年以后改革日益深化,深圳中院先后制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合议庭规则》、《扩大合议庭权限的暂行规定》等制度,成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并明确三个关系:一是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和极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直接审理并裁判。二是合议庭与审判庭的关系。明确审判庭不是法定审判组织,庭长不得干预合议庭审判工作。三是合议庭内部关系。明确法官之间相互平等,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享有同等的权力,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厘清三种关系,深圳法院率先实现了对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探索,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着重发挥其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决策的作用;明确了合议庭的责权、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与审判庭、合议庭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强化合议庭内部监督,突出独任庭、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无需院、庭领导审批即可签署印发。这些改革举措为十余年之后深圳法院全面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彻底剥离院庭领导对案件“行政化”的审批权限提供了先期经验和制度基础。

三、2000-2009年以办案规范化和工作机制创新为重点的司法改革

进入21世纪,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带来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得经济交往呈现日益频繁和复杂的趋势。经济社会逐步进入转型期,伴随利益格局的分化调整,矛盾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高发期,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追求更加强烈。深圳法院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探索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办案规范化和工作机制创新是这一阶段深圳法院改革的最大亮点和特色。

(一)探索规范自由裁量权改革

建立标准化办案裁判指引体系

统一裁判文书制作标准

裁判文书“六公开”

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裁判文书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类型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过去常见的矛盾纠纷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法律的滞后性问题凸现,审判工作中需要自由裁量的事项明显增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裁量规则,实践中产生了同案不同判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为此,深圳中院于2006年开始,探索推行“标准化办案工程”,即以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类型为重点,针对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理解存在分歧等自由裁量问题,通过制定办案指导意见(后变更裁判指引)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截至2015年,对历年出台的审判执行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后,目前累计发布裁判指引78个,典型案例115,涵盖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标准化办案裁判指引体系,有效规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裁判文书是裁量权行使的最终载体。深圳法院在推进裁量机制改革的同时,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制定裁判文书撰写规则和裁判文书评比办法,统一裁判文书格式和制作要求。实行裁判文书“六公开”,即立案时间公开、当事人诉请和答辩公开、举证和质证公开、法院认证公开、审理期限公开、适用法律确定责任和充分说理公开,全面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定,增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和说理性;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活动,促进全市法院诉讼文书质量明显提高。2006年,深圳法院开始建立裁判文书库,通过裁判文书类型化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并将裁判文书库中的部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向社会展示公正司法的载体,提供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裁判文书改革促进了司法裁判品质的提升,为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标准,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探索刑事证据制度和量刑规范化改革

试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首批试点单位

率先在全国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意见》

20084月,最高法院指定深圳中院就“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统一证据规定”进行试点。深圳中院在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探索试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案件审理前,由检察机关向辩护律师开示证据,明确各项证据争议焦点,制作《无争议证据清单》,由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签名确认。未经开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除新证据或被告人同意质证外,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推进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在庭审中试行交叉询问制度,强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作为最高法院指定的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首批试点单位,深圳中院率先在全国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为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制度借鉴。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意见》,并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提升了量刑的社会公信力,确保量刑的均衡和公正。

(三)探索“大执行”工作格局改革

执行权分权改革

重大执行事项合议制

在全国率先推出财产申报、敦促令等执行措施

推动出台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地方立法

2001年,深圳法院在“立、审、执”分立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改革,改变传统的执行庭的机构设置,设立执行局,建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实行执行权分权改革,将被执行财产查证权、执行实施权和异议裁决权由过去的执行权一个人行使改为分别由执行局内部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处行使,加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及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有效防止了久拖不执等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发生。改革后的执行局,成为具有裁判职能和行政职能的综合性执行机构,传统的执行员一人执行制改为合议庭执行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由合议庭集体讨论决定,强化执行人员的分工负责和相互监督制约,成为之后执行集约分工工作模式的雏形。在此基础上,深圳法院开始探索通过执行工作方式的创新来破解“执行难”问题,将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作为改革重点,在全国率先推出财产申报、举报奖励、敦促令等执行新方式充分利用“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有效提升执行威慑力。在深圳中院的推动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3月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威慑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和制度样本以此为依托,深圳法院与银行、工商等多个单位建立了协助执行制度,并推动市委将各单位的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基本建立,执行效率得以明显提升。

(四)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

全国法院唯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首创性提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设计构想

率先建立境外合作教育培训新模式

建立法官逐级遴选机制

在全国率先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2003年,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唯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圳中院形成了近6万字的《全市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在全国首创性地就法院工作人员分类、法官员额、法官工资待遇、绩效考核以及激励机制提出了细致构想。按照设计方案,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司法辅助人员又细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据此,深圳中院在总的政法专项编制内,适度控制法官人数,为全面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做准备。完善职业化培养途径。为适应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新要求,2001年开始,深圳法院与香港法律教育机构合作,探索国际化人才培养新途径。共选送11127名外语基础好、有培养潜力的优秀法官和法官助理前往香港大学攻读普通法硕士学位,选送4名优秀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官博士、硕士项目。2005年,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建设学习型法院先进单位”。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逐步形成了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择优选任、上级法院法官选派到基层法庭锻炼积累经验的良性循环机制,总结出一套有效的法官逐级遴选标准、程序和方法。在全国率先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负责审判工作中的辅助事务,使法官专心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通过改革,深圳法院实现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为框架的内部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以法官为中心、各类人员分工负责的审判组织架构。深圳法院的改革构想和内部人员分类框架,为数年后深圳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率先在全国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早期的地方经验和参考。

(五)深入推进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

司法业务、政务、人事三大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全面实现管理手段信息化

传统的审判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导致审判管理存在分散性、无序性和随意性等问题,审判管理活动的监督制约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地发挥。针对这些问题,深圳中院于2000年设立了督导室,建立督导制度,使之成为一个平行的、相对超脱的审判工作管理监督机构。督导室的大部分职能为审判管理职能,作为率先设立的审判管理专门机构,其成为目前全国法院全面设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前身。之后,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深圳中院把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庭审检查、审限监督、司法公开以及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综合性审判管理事务归口到审管办,强化其审判管理的中枢地位。率先探索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分类管理模式,形成以审管办为龙头的审判执行流程和审判质效管理机制,以办公室为龙头的司法政务管理机制,以政工部门为龙头的司法人事管理机制,理顺了各项管理之间的关系,涵盖司法业务、司法政务、司法人事的三大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深圳法院较早依靠信息化技术实现了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从2001年起,深圳两级法院先后建成案件管理系统,实现审判信息查询、审判流程管理的自动化。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完善指挥系统、远程视频指挥调度系统和执行要情系统,实现执行力量统一科学调度。开发“极光集约管理系统”,实现司法事务集约化管理,通过电子化处理平台,合并送达、查封等事务性工作,优化整合司法资源。

(六)推行法院工作综合考核机制改革

建立法院内部综合量化考核体系

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档案制度

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作出恰当评价,是司法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确保司法权力公正高效运行的重要配套机制。但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业绩进行评价是个难点,法官混同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考核,考核内容难以量化,科学性、针对性不强。为此,深圳中院在工作人员实现内部分类的基础上,于2005年启动法院工作人员综合考核机制改革,出台《bet365主页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量化考核细则,明确了每位干警、每一岗位、每一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全面、系统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客观地评价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及其综合表现。2007年开始,深圳中院开始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档案制度,将综合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综合考核机制改革推进了法院工作人员评价与管理的专门化、制度化,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促进了法院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2010年以来以体制突破为重点的司法改革

2010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的变化,社会公众乃至国家治理体系对司法审判的需求已从对司法服务以及案件本身公正裁判的关注,更集中、迫切地向深层次的公平性、公正性的体制型需求转变。2012年初,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深圳中院即出台了《深圳法院2012-2014年改革创新规划》,部署了35项改革任务,安排福田法院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安排盐田法院探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努力在改革构想和司法实践中架起通道,争取一些多年坚持探索的重点改革项目能够落地。之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包括司法改革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深圳中院于2015年初又出台《bet365主页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重点改革规划(2015-2016)》,提出28项重点改革项目,以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为基础,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主导,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保障,全力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其中诸多改革举措在全国率先破冰并落地实施。

(一)探索法院管理体制与司法管辖制度改革

人财物市级统管改革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集中管辖

率先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推动法院人财物市级统管改革。按照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深圳法院财、物由深圳市本级管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128正式挂牌成立之际,已率先实现人、财、物市级统管,从体制上消除了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同时,深圳法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法院由市财政统一保障的经费预算、拨付机制。2015101日起,深圳两级法院资产、预算及薪酬已实现市级统管。《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市级统一管理改革方案》,201511月由市委深改组审议通过,明确了区法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问题。

以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为突破口,探索司法管辖制度改革。20152月开始,前海法院实行跨区划管辖,集中审理原由各区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之后其管辖案件标的金额由设立之初的不超过6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0万元。20158月,前海法院制定全国法院首个《域外法查明办法》和《涉港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经最高法院批准,2015630深圳法院启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分阶段将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15630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1611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在全国率先破冰

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

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

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构建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

司法警察分类管理改革

深圳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历经多年探索,由于种种因素影响,此项改革仅停留于内部实践。2012年,深圳中院决定继续深化探索,并指定盐田法院先行试点,争取实现外部突破,为全市法院改革积累经验。2013年,在深圳中院推动下,此项改革被纳入全市改革规划,得以从全市工作层面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改革驶入“快车道”。20141月,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改革正式启动。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构建人员分类的制度框架。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为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四个职类。根据不同职业要求,明确不同岗位工作职责,对各类人员实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管理制度。其中法官已实现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不得在司法行政部门任职;对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履职能力要求,构建科学的法官准入机制。出台《深圳市法官选任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初任法官资格条件均高于《法官法》要求,逐步推行符合法官选任规律的制度。根据法官职业特性,构建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鉴于深圳法院政法编制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任务特别繁重的实际,规定市中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5%。实现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全市法官队伍实行单独的薪酬体系,建立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按照薪级确定法官的工资和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20146月底,全市法院基本完成改革,共有1072名具有法官身份人员选择了法官岗位;20147月起,法官薪酬待遇等职业保障已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通过改革,摆脱了沿袭多年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模式,成为全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中最先落地的试点法院20159月,司法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完成,实现了警员职组和警官职组分途发展,司法警察薪级工资和定期晋升职级薪级制度得以建立,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改革迈出重要一步。201511月,深圳市委深改组审议通过《启动我市法官检察官职务套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化改革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试点方案》,安排对深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改革作进一步完善。

(三)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全国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率先提出“三权”权力配置理论

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

裁判文书独立签署机制

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制

扁平化审判管理模式

建立院、庭长权力清单规范审判监督

探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遵循司法规律,建立一套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在深层次上解决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问题,深圳中院2012年初指定福田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新模式。201310月,最高法院确定深圳中院为全国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深圳中院在抓好本级改革的同时,分阶段部署各区法院开展基层试点,先后出台《深圳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bet365主页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配套修订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合议庭规则》、《案件督办工作规程》等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司法规律、审与判相统一、权责利相协调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20149月,深圳中院在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化改革的基础上,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基础理论,率先提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三权”权力配置理论,并得到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采纳。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体现“让审理者裁判”。合理界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裁决。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合议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实现审判权力与审判主体的统一。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努力把优秀法官充实到办案一线。选拔优秀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把院、庭领导编入合议庭,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使原来更多从事案件审批把关工作的优秀法官回归办案一线。压缩管理层级,体现审判管理的服务保障功能。基层法院取消庭长、副庭长对其他审判团队的审判管理职权,中院取消副庭长对其他合议庭的审判管理权限,弱化业务庭职能,减少管理层级,使合议庭既成为办案单元、管理单元,也成为考核单元、责任单元,形成扁平化审判管理模式规范审判监督,确保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建立院、庭长权力清单,完善监督权的行使机制和程序要求,建立院、庭长监督全程留痕、存卷备查制度,避免监督行为干预审判权运行。

20151月,前海法院在成立之初即已全面推行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打破现有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不设审判庭,从全市法院首批选拔15名优秀法官担任主审法官组建办案团队,全面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行扁平化管理。在前海法院探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相分离,仅设司法政务处和审判事务处两个机构,分别处理司法行政事务和审判事务。20155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全市基层法院全面推行。

(四)推进执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决处、监督处、实施处

集约分工式工作模式

建立“鹰眼查控系统”

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

探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机制

探索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机制改革

立足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深圳中院探索实践以“分权、集约、阳光”为核心的执行权运行机制。2011年,中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实现职能调整,内设执行裁决处、监督处、实施处,构建起“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分权制衡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以分权不分段的“集约分工式”工作模式,消除了过去一人包案到底的弊端。针对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人难找、财难查以及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深圳法院于2010率先建立“鹰眼查控系统”,首家推行集查询、控制于一体的网络化信息化执行模式,先后与银行、证券、车管、国土等40家部门建立网络协作查控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五查”(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并通过出入境信息、乘机记录、纳税信息、社保记录和燃气记录查询发现财产线索,通过口岸布控和机场布控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鹰眼查控系统”运行以来,共计发送财产查询任务2102958项,发送财产控制任务226369项,实际控制各种财产274883项次,其中实际冻结银行存款54亿元,实际扣划银行存款31.66亿元,司法拘留138人,对14人次采取罚款措施、罚款31.25万元,边控674人次,16236人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上公开披露,4个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深圳两级法院新收各类执行案件67116件,执结56737件,同比上升29.6%11.3%执结标的金额138亿元。

2011年,深圳中院提出利用三年时间,率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并于2014年出台了《bet365主页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20153月,委托中国社科院、深圳市律协对我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第三方评估。第三方历时一年形成的评估报告,已入选中国社科院“国家智库报告”;今年16日,中国社科院等第三方联合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深圳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实施标准科学界定了执行难范畴,初步建立了执行案件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架构和执行行业标准,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对其他地区破解执行难有重要的参考和推广价值,对全国执行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15年开始,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机制改革,以前海法院为先行试点,前海法院不再参照传统法院设立执行局,前海法院法官负责执行审查和执行裁决工作,具体强制执行工作由市中院统一管理和指挥。

(五)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科学构建办案责任体系

独立、权威、公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科学、客观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

梯次化、多层次、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责任追究体系

深圳法院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统筹考虑,一体推进201411,深圳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构建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明确法官的公正办案义务,同时将办案责任细化为办案绩效责任、审判瑕疵责任、违法审判责任。科学确定责任主体。不仅将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纳入办案责任主体范畴,还明确了对案件负有监督职责的庭长、副院长、院长的责任。构建明确规范的追责标准。细化需要追究责任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判定标准,理顺追责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立严格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作为评查机构,组建专门的评查合议庭,对发改、指令审理案件等七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办案法官日常办案进行专项评查,形成责任线索发现的全覆盖机制,为考核、惩戒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意见,并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建立相对科学、客观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薪级升降的重要依据。筑好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出台《关于法院领导干部及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通过改革,初步实现了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梯次化、多层次、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责任追究体系初步建立。

(六)率先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全国法院首个《立案登记工作规程》

规范立案登记程序

2015年,深圳中院指导前海法院于22率先在全国试行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制定实施了全国法院首个《立案登记工作规程》。按最高法院统一部署,51深圳全市法院已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加强立案引导,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制定不同起诉材料清单。规范立案登记程序,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立案条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即登记立案。加强立案监督,特别是加大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管辖推诿”等现象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惩戒引导机制,加大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讼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有效规制滥用诉权行为。改革后,全市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9%,当事人诉权得到有力保障,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益更加方便快捷。

(七)深入推进调解机制改革

诉前联调工作室和特邀调解员

审前调解专门机构

全面建立诉前联调制度。针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需求,深圳法院推广劳动争议联调经验,在各区成立诉前联调工作室,以法院为纽带,通过与劳动保障、交通管理、卫生行政、妇联、工会、行业协会等49家单位建立联调关系,建立医疗、交通事故等常见纠纷分类联调机制,打造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平台。建立调解员名册,组织不同行业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爱心调解员充实联调工作力量。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选派597名法官挂点632个社区,指导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深圳中院与市综治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诉讼调解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被转发全省法院和各级综治办学习借鉴,省委政法委在深圳召开现场会,推广深圳诉前联调工作经验,并在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得到吸纳。

全面推行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职能作用,适应群众便利、低成本的司法需求。2010年以来,深圳法院在全市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设置审前调解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实现调解工作专业化、调解程序前置化,对移送审判的案件先行过滤。通过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特邀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发挥其他矛盾纠纷解决主体的积极作用。对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司法确认,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八)推行裁判文书简化和速裁机制改革

◆创设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文书

“门诊式”、“要素式”速裁机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

小额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针对传统裁判文书无论案件繁简和争议大小均采取同一格式、制作程序繁琐、影响效率的问题,在全国首创以“繁案细审,简案快审;繁出精品,简出效率”为主要内容的裁判文书简化改革,设计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简化文书。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采取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力求文书制作简洁、明晰、快捷;对于案件数量多的类型化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裁判文书,以标准化制作提高审判质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求法官详细说理、充分论证,实现情、理、法交融,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通过裁判文书改革,当事人依照裁判文书要素举证,更直接、明白地参与诉讼;法官更准确地厘清争议焦点,大大提高庭审效率,部分案件当庭即可出具裁判文书,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这项改革被列为深圳市2012年法治惠民工程项目。以此为基础,深圳法院推动建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体系,于2013在全市各基层法院全面推行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改革。基层法院设立速裁法庭,对于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一审给付之诉,实行“门诊式”、“要素式”审判集中裁决,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与改革前相比减少2个月2014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被确定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地区,全市法院积极创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此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20天左右,办案效率明显提升。2015年开始,深圳中院探索建立小额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健全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目前已有17件案件移送破产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和速裁机制改革,为最高法院相关决策提供了实践参考经验。

(九)深化专业化审理机制改革

◆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

◆家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改革

探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20109月,深圳法院调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布局,建立与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原来由不同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以来,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内在规律的审判体制得以确立,科学化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模式初步形成。20114月,深圳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深圳中院审理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入选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个经典案例,作为全球首例请求法院适用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的案件,该案还被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2013年年度案例奖。龙岗法院设立大芬油画村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南山法院完善知识产权E司法模式,罗湖法院探索与“支付宝”协作创新保全措施,促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便捷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2015年,深圳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23件,约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全国的十分之一。

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矛盾的特点,深圳法院于201210月启动了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对家事纠纷实施“柔性、专业”审判。配备阅历丰富善于沟通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合议庭,宝安法院成立专门的家事案件审判庭,确立家事案件专业化审理制度;完善家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方人身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防止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遏制隐匿财产行为,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搭建家事纠纷转介平台,创立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制度,协调工会、妇联、社工、义工参与调解,整合社会力量促进家事纠纷和谐化解。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已于2013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并被列为深圳市2013年司法惠民工程、2013年度“十大政法创新”项目。2010年以来,共审结一审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等家事纠纷案件20265件,其中调解撤诉12489件,调撤率达61.6%

深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改革。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注重庭前社会调查、建立未成年被告人“圆桌审判”模式、开展判后跟踪帮教和辅导,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助、教育、感化。先后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分案办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成立“未成年犯社工帮教工作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出台《广东省深圳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参与诉讼,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沟通、抚慰、教育职责。2010年以来,共对3683名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对9322名未成年罪犯实施帮教感化,共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3044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法院,宝安法院失足少年帮扶项目被评为全国未成年人法治保障制度创新奖。

(十)深化诉讼服务机制改革

实体与虚拟相结合的“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

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改革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制度

“两警协同”工作格局

2012年,深圳法院在全市法院建立集“导诉、立案、信访、调解”等职能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20131月,深圳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法院统一服务标识、统一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考核,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提供了借鉴参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法院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探索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会同市公安局出台规定,率先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并于2014124首个国家宪法日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20155月出台《bet365主页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从阅卷、调查、参与庭审、提出意见等多个方面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切实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与当事人沟通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两警协同”优势,深圳中院联合公安机关在全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派驻警务室,率先推动形成“一法院一警务室”工作格局,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和秩序

(十一)深化司法公开改革

◆全国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率先建立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法院微博、微信

◆与媒体合办《法官说法》等专栏

◆全国法院“十佳新闻发言人”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深圳中院就着眼司法公开建立法院新闻发布制度。2006年,深圳中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出台了《bet365主页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2008年出台《bet365主页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10年,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后,于20113出台《bet365主页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2013年,最高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推广深圳经验。

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深圳法院已率先在全国形成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利用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信息。将庭审的网络在线直播、微博定期直播常态化、制度化,20116月首次直播庭审以来,全市法院已开展庭审直播1381次,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监督,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深圳两级法院已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184881份,公开数量在全省法院位居首位。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以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为主体,以法院“查控网”和极光集约系统为驱动,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执行公开网”,当事人通过“网上办事窗口”,不仅可以查询案件的执行进度等信息,还可以查询执行人员的执行日志等深度信息。

结合新媒体时代的特点,深圳法院不断拓展司法公开载体,丰富公开形式不断完善新闻发布、白皮书发布、全市法院统一的开放日制度2010年以来,深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51场,发布司法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审判等白皮书15份。2012年开始,全市法院联动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19次。目前,两级法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其中深圳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已获得9000人关注,罗湖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在全国司法界已形成较大知名度。与《深圳特区报》《南方日报》《深圳商报》等媒体长期合办《法官说法》等栏目,社会反响良好。在中国社科院2012年初发布的司法透明度调查中,深圳中院位居全国第一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举办“我为法治代言——全国法院新闻发言人电视大赛”,市中院2名新闻发言人荣获全国法院“十佳新闻发言人”称号。

五、深圳法院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效

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和探索,深圳法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深圳中院“司法体制机制试点改革”被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评为2014年度优秀改革项目、最佳实效性改革项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被南方报业集团、广东省社科院评为2014年度深圳十大改革创新榜单第一名,审判权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获评“2014年度深圳十大法治事件”、“首届金鹏改革创新奖”提名奖。在《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2015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中,深圳中院被评为“年度法治人物”,是全国法律界唯一获奖单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等领导先后到深圳调研,对深圳法院的改革探索给予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等数百家媒体对深圳法院的改革给予了报道和关注,全国其他地区法院及其他政法机关等数百家单位先后到深圳法院考察学习。改革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助推特区经济社会和法治文明健康发展。2015年中国城市竞争力排行榜中,深圳位居综合竞争力第三名,仅次于上海、香港,在城市成长竞争力排行中位居第一。深圳法院多年来坚持通过改革创新提升司法服务,有力保障了特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到一体实施,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不断提升,法治在城市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增强,以全方位的司法保障为深圳城市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作出了贡献。

二是审判执行质效持续提升。深圳法院成立之初仅受理百余件案件,到2004年案件受理量已突破11万件,2010年突破20万件,2014年达到225400件。面对持续增长的办案任务,深圳法院坚持以改革促审判,实现执法办案第一要务高质高效完成。2010年以来,深圳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254474件,办结1192575件。其中2015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86387件,同比上升27.1%,新收案件量位居全省法院第一;办结224488件,约占全省法院的五分之一,同比多结16788件,上升8.1%。市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6525件,办结39640件,同比分别上升16.1%13.2%在收结案件数量明显增长的情况下,全市法院2015年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12.7%再审申请启动率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长期未结案件比重同比下降1.6个百分点;法官人均结案数量由2013年的158件、2014年的194件,上升到2015年的217件,大约是全省其他法院平均水平的2.2倍,超过全国法院平均水平的3倍。

三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深圳法院法官单独序列和职业保障制度的落地实施,使得法官依法行使裁判权的主体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明确与提升;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朝着去行政化、回归司法规律迈进了一大步;严格的责任机制对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发挥出较好的规制、监督作用,法官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深圳法院已初步形成一整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改革理论范式和实践检验样本。

四是引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多年来深圳法院始终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不断探索创新,为完善法院管理体制、健全诉讼制度提供了借鉴和有益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前后率先探索建立的现代化法院管理模式和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精神高度契合,为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参考,为全国法院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模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深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起步早、效果好,改革方案、方向和中央改革精神始终一致,为全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有益经验。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评价,深圳法院率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勇于改革,成效明显,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深圳法院的司法改革能够得以顺利推进,除了内生动力的有效驱动,还在于深圳法院能够始终坚持在争取外部支持、探索方法路径等方面形成内外合力,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总体部署,谋划和安排深圳法院的改革,确保改革符合中央精神,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二是坚持党委领导。司法改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近年来深圳市委将司法改革作为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圳法院积极争取将重点司法改革项目纳入全市改革规划,使得司法改革得以从市委工作层面加以推进。三是善于凝聚共识。抓住中央和省委、市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有利条件,主动将法院工作融入地方中心工作,主动走进市区两级党校讲堂和社区宣讲法治,主动适应新媒体形成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自身话语权和正面引导能力,努力营造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浓厚氛围。四是遵循司法规律。从司法规律衡量改革方案和路径选择,力求每一项改革都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把握好规律性要求与阶段性特征的关系,确保司法改革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五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深圳实际,坚持瞄准影响司法公正高效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谋划改革、推进改革,将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作为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发力点,不为改革而改革,也不贪多求全,不一味求快,使得改革真正贴近实际需要。六是坚持统筹规划和综合配套。深圳中院充分发挥改革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全市法院改革规划,一以贯之,在重点改革先行试点的同时,配套推进综合性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六、继续深化改革创新的方向路径

深圳法院继续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着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紧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重大任务,立足特区,放眼全国,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力争在2016年底前率先基本完成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改革任务,努力建设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综合性示范法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为全国法院推进改革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借鉴。下一步将重点推进以下改革:

一是进一步深化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推动深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与全国制度的统一、衔接,完善法官员额制。建立法官助理、执行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机制。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面向社会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中招录任期制法官。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薪酬保障制度,落实《深圳市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试点方案》,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考核激励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职业保障体系。

二是进一步推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法院人财物市级统管改革,以前海法院的先期探索为基础推动审判权与司法政务管理权相分离;继续完善司法业务、司法政务和司法人事三大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抓好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完善前海法院管辖范围,逐步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管辖制度;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全市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由市中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的体制机制,实现审判权由法官行使、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

三是进一步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职权配置,以“权力清单”明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与监督职责,进一步理顺审判主体、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权力规范运行。探索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统一程序制度,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业务沟通协调平台,提高法律统一适用水平。将合议庭和法官直接作为业绩评价单元和评价对象,科学设定指标,引导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四是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涵盖权力运行和保障、管理和监督、评价和追责的配套制度体系全面建立违法审判的发现机制,在全市法院建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对所有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发现违纪线索的案件等进行逐案评查,强化主动发现问题能力,增强法官的自我约束意识。

五是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简易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深化简单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改革,建立简单案件快速执行程序,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开展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机制。

六是进一步深化诉讼服务机制改革。推动设立附设于法院、多方参与的调解工作联动新平台和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按照“互联网+”的要求,形成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客户端、12368热线在内的立体式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建立集“咨询、立案、信访、诉调对接、速裁、类型化简单民商事案件前置调解”为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将辅助性、事务性、社会服务性工作及部分审判工作前移,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和社会化”。

结语

实践不断发展,创新永无止境。通过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深圳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肩负着先行先试、攻战探路的重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征程上,深圳法院将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的优良传统,发挥司法体制改革先发优势,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经验和借鉴,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深圳法院司法改革大事记

1982-2015

1. 19821月,bet365主页成立。

2. 19877月,深圳中院成立全国法院第一个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3. 19887月,深圳中院成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经济审判第二庭。

4. 19891月,深圳中院成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房地产审判庭。

5. 199112月,深圳中院成立全国法院第一个专门立案机构—第一个立案处(后变更为立案庭),实现“立、审”分立。

6. 199312月,深圳中院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案件审判庭。

7. 19942月,深圳中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8. 19943月,深圳全市法院实行“立、执”分立,执行庭不再立案。

9. 199412月,深圳中院被确定为全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

10.      19955月,深圳法院开始民商事纠纷庭前准备程序改革。

11.      19973月,宝安法院率先开始探索书记员集中管理和排期开庭制度的改革。

12.      199912月,深圳中院成立书记官室,将所有的诉讼程序工作从业务庭分立出来统一运作和完成。

13.      200010月,深圳中院设立督导室,履行审判管理职能。

14.      20011月,深圳中院将书记官室并入立案庭,确立立案庭同时作为审判管理机构的核心地位。

15.      20013月,深圳中院制定《深圳市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

16.      20019月,深圳法院启动选派干警赴香港大学攻读普通法硕士学位项目。

17.      2003年初,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唯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18.      20049月,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启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

19.      20051月,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建设学习型法院先进单位”。

20.      20054月,深圳中院成立全国首个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六庭。

21.      200512月,深圳中院启动法院工作综合考核机制改革,出台《bet365主页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22.      20066月,深圳中院形成《全市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在全国首创性地就法院工作人员分类、法官单独序列管理、独立薪酬体系提出了细致构想和设计方案。

23.      20062月,深圳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

24.      2006年初,深圳中院开始推行“标准化办案工程”。

25.      20074月,深圳中院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档案制度。

26.      2007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构建执行威慑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

27.      200811月,深圳中院民六庭被评为法院系统唯一的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28.      20084月,最高法院指定深圳中院就“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统一证据规定”进行试点。

29.      20088月,最高法院指定深圳中院作为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首批试点单位。

30.      200810月,深圳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31.      20092月,深圳中院率先在全国出台《量刑指导意见》。

32.      201033,深圳中院联合深圳市检察院出台《bet365主页、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33.      20106月,深圳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分案办理的规定(试行)》。

34.      20108月,深圳中院建立“鹰眼查控系统”,构建全国首家推行集财产“查”、“控”于一体的信息化执行工作平台。

35.      20109月,深圳法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

36.      20109月,深圳法院推广“集约分工式”执行分权制衡工作机制。

37.      201010月,深圳两级法院全面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选派597名法官挂点632个社区,指导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38.      201010月,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39.      20112月,深圳中院与深圳市综治办联合出台《关于推进诉讼调解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衔接工作的意见》。

40.      20113月,深圳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

41.      20113月,深圳两级法院建立执行指挥中心。

42.      20113月,深圳中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实现职能调整,内设执行裁决处、监督处、实施处。

43.      20114月,深圳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

44.      20116月,深圳中院开通新浪官方微博、腾讯官方微博。

45.      20116月,深圳中院首次进行庭审直播。

46.      20122月,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司法透明度调查中,深圳中院位居全国第一名。

47.      2012年初,深圳中院出台《深圳法院2012-2014年改革创新规划》。

48.      2012年开始,深圳两级法院开始联动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

49.      20124月,深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挂牌成立。

50.      20125月,深圳中院指定盐田法院开展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改革试点。

51.      20125月,深圳中院指定福田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

52.      20125月,深圳法院启动裁判文书简化改革。

53.      201210月,深圳法院启动家事案件审理方式改革。

54.      20131月,深圳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55.      20133月,深圳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56.      201310月,最高法院确定深圳中院为全国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

57.      201311月,深圳法院全面推行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改革被列为深圳市2013年司法惠民工程、2013年度“十大政法创新”项目。

58.      2013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推广深圳经验。

59.      201311月,深圳中院联合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出台《广东省深圳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

60.      2013年底,深圳中院开通bet365主页微信公众号。

61.      201312月,深圳全市基层法院全面推行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改革。

62.      20141月,深圳市委常会讨论通过《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63.      20146月底,深圳法院全部法官完成选岗,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初步建立;20147月起,法官薪酬待遇等职业保障已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

64.      20149月,深圳中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65.      20149月,深圳中院联合公安机关在全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派驻警务室,形成“一法院、一警务室”工作格局。

66.      201411,深圳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67.      201411月,深圳被确定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地区。

68.      201412月,深圳中院正式获批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69.      201412月,深圳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

70.      2014124,深圳中院率先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71.      20151月,深圳中院“司法体制机制试点改革”被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评为2014年度优秀改革项目、最佳实效性改革项目。

72.      2015128,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

73.      201522,前海法院率先在全国试行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制定实施全国法院首个《立案登记工作规程》。

74.      20152月,深圳全市各区法院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前海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75.      20152月,前海法院先行试点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机制改革。

76.      20152月,“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深圳法院全面推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获评“2014年度深圳十大法治事件”。

77.      20154月,bet365主页出台《bet365主页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重点改革规划(2015-2016》。

78.      201551,深圳全市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79.      20155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全市基层法院全面推行。

80.      20155月,深圳中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被南方报业集团、广东省社科院评为2014年度深圳十大改革创新榜单第一名。

81.      20155月,深圳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

82.      2015630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1611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统一由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83.      20158月,前海法院制定全国法院首个《域外法查明办法》和《涉港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84.      20159月,司法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完成。

85.      20159月,深圳法院财物正式划转为市级统管,自10月起,由市级财政拨付并全额保障两级法院经费。

86.      20159月,深圳中院出台《bet365主页关于法院领导干部及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87.      201511月,深圳市委深改组审议通过《启动我市法官检察官职务套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化改革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试点方案》。

88.      201511月,深圳市委深改组审议通过《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市级统一管理改革方案》,明确了区法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问题。

89.      201511月,深圳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获评“首届金鹏改革创新奖”提名奖。

90.      201512月,在《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2015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中,深圳中院被评为“年度法治人物”,是全国法律界唯一获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