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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主页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0 16:33:19
(2005年1月-2011年6月)
 
  作为起步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集聚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争议纠纷相对较多。2004年,深圳两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296件,相比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时的91件,增长了135倍。面对迅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全市法院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审判改革,市中院于 2005年4月成立了全国法院系统第一个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庭。2008年,罗湖和福田区法院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与此同时,劳动争议审判的力量配置不断加强,截至2011年6月,全市法院(含派出法庭)共有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165名。长期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扣司法为民工作宗旨,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大批劳动争议案件,为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先后荣立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并于2008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集体。
  1、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2005年至2011年6月份,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70554宗,其中,2005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3480 宗,2006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7361件,同比上升28.79%; 2007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5790宗,同比下降9.05%; 2008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42815宗,同比上升171.15%;2009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7284宗,同比下降12.92%;2010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2051宗,同比下降14.04%,2011年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1773件,同比下降22.10%。
  2005年至2011年6月份,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含旧存,下同)劳动争议案件170153宗,其中,2005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 12875宗,2006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7258件,同比上升34.04%; 2007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6151宗,同比下降6.41%; 2008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1043宗,同比上升154.12%;2009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211宗,同比下降16.65%;2010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7952宗,同比上升10.94%,2011年上半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0663件,同比下降29.73%(详见图表一、二、三)。
 
 
 
  2、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情况。2005年至2011年6月份,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调解劳动争议案件72559宗,其中,2005 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214宗,2006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559件,同比上升10.73%; 2007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5227宗,同比上升46.87%;2008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686宗,同比上升295.75%;2009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3539宗,同比下降34.55%;2010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9981宗,同比下降47.58%。2011年1-6月份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6353件,同比上升26.71%(详见图表四、五)。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受经济发展影响而波动但仍处于高位运行。从2005年至2007年,全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变化不大,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达到35811宗的高峰,2009年之后又陡然下降,但仍远超 2007年的受理数量。市中院受理的二审案件情况大体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特点相同,只是因为二审上诉程序滞后的原因,二审案件数量在2009年达到顶峰,2010年新收的二审案件又有所下降(详见图表三)。
  2、特别程序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市中院开始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此类特别程序案件一直参照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截至2011年6月,中院共受理撤裁案件1911宗。其中2008年257件,2009年678 件,2010年667件,2011年1-6月受理309件。2009年后新收案件趋向稳定。(详见图表六)。
 
  3、主要诉求为追索劳动报酬但呈现多样化趋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诉求。但随着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出现了一些新的诉讼请求,如赔偿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禁止、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等诉求,单个案件的诉求也有所增加,通常会包含三到五项诉讼请求。
  4、涉及多人的群体性案件明显下降,单一个体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对增多。2006年平均每起群体性案件涉及的人数为4.13人,2007年平均每起案件为3.86人,2008年平均每起案件为3.63人,2009年平均每起案件为1.89人,2010年平均每起案件为1.56人。
  二、加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心系群众,积极维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中院协同各区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劳动者诉讼能力较弱、举证困难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1、建立绿色通道,畅通维权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宽(时效从宽)、二不(不预交受理费、不预交执行费)、三快(快立、快审、快执)”的运行机制,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绿色通道”,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在立案、排期、移送、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劳动争议案件优先处理,简化审判程序,加快案件流转,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尽快得到保护。
  2、实施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对劳动者减免诉讼费,实行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免提供财产担保;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规则,对劳动者举证期限酌情从宽,增强庭审程序的公平性;加强诉讼指引和判后答疑,确保劳动者能够公平诉讼,依法维权。
  3、采取便民措施,凸显服务意识。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实行灵活多样的立案、审理方式,实行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异地立案、假日法庭、夜间法庭等形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4、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律观念。全市两级法院每年定期组织劳动争议审判法官深入到厂区、社区、用人单位,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累计共180余场,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管理机制,指导劳动者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深挖潜力,多措并举,加大结案工作力度

  面对案多人少、维稳压力巨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全市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受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停产,加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当年各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其中宝安区法院新收的劳动争议案件为19457宗,同比增长458.63%;龙岗区法院新收的劳动争议案件为10271宗,同比增长207.24%,结案工作压力巨大。但宝安区法院2008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含旧存)19399宗,同比增长 460.34%;龙岗区法院审结(含旧存)10148宗,同比增长197.25%。当年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因上诉程序的滞后性,市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2009年才出现大幅增长,新收14191宗,同比增长110.33%。为应对案件迅猛增长的形势,市中院通过提高法官办案任务指标、开展办案竞赛活动,最终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1755宗,同比增长119.72%。

  (三)规范管理,落实制度,确保审判质量

  为从根本上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与效率的统一,两级法院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协调沟通,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1、改革法律文书,提高审判效率。因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案情清晰、法律关系简单的特点,为提高效率,减少重复劳动,市中院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案件,在法律文书中减少了原审查明、原审判决、上诉理由、上诉答辩等部分,除了当事人信息之外,只列明二审查明的新的事实和判决主文,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此外,市中院对少部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等事实清楚、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或责任承担方面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简化部分案件审理程序,缩短处理周期,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效率。
  2、统一裁判思路,实现标准办案。为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市中院于2006年开始推行标准化办案工作,并于同年制定下发了专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办案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二审庭审规范和调查规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范性文件繁多、不易掌握的情况, 2007年编印了《劳动人事争议办案手册》,2009年又编印了《劳动人事争议办案手册(二)》,将劳动争议常用规范汇编,方便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使用;2008年起,市中院相继起草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统一了全市法院就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已基本形成覆盖主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规范化办案指导意见体系。
  3、加强指导监督,提高业务水平。市中院通过年度审判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审判工作例会、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方式,坚持以会代训,通报二审案件的发改原因、存在问题,就疑难问题进行共同研讨,统一两级法院认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印发《劳动争议审判通讯》,推广经典案例判决,建立和强化合议庭对口联系区院制度,对基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组织基层法院对二审发改案件进行双向评查,增强评查的科学性。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更好地统一了办案标准,提高了全市法院法官的业务水平,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二审发改率逐年下降。
  4、有效沟通协调,统一裁审标准。全市法院高度重视与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了信息共享与共同协调机制,对在诉讼阶段被撤销、改变裁决标准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与劳动仲裁机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加强裁审业务衔接和标准统一;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与劳动仲裁机构协调解决,使大量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妥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组织召开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审判部门与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案件实务座谈会,针对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进一步促进裁审标准的统一。
  5、确保责任落实,妥处判后答疑。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甚至存在误解,少数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之后,就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因此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诉、信访。为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全市法院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跟踪登记,并由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从证据认定到法律适用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切实减少当事人信访投诉和再审申请。

  (四)创新机制,主动作为,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为有效疏导不断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劳动争议纠纷的和谐化解,市中院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从2006年初开始探索劳动争议案件大调解格局建设,先期试点工作确定在劳务工集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的宝安区开展。通过深入走访宝安区各街道办事处,积极推动各街道劳动管理站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起了法院诉讼和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自2006年5月到2007年3月,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共调处劳动争议纠纷7475件,调解结案6319件,调解成功率达84.6%,涉案人数24606人,解决争议金额约4460万。2007年4月,深圳市委召开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宝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的工作经验。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市中院决定由劳动争议审判机构牵头,将联调方式从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延伸到其他纠纷多发领域,正式推动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2007年11月,深圳市委专门出台《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
  在市中院的指导监督下,各区法院结合实际,建立了各有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宝安法院于2008年与宝安区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2009年1-10月,宝安区重大劳资纠纷比上一年度同期下降了80.9%;辖区内发生企业欠薪逃逸事件比上一年度同期下降了72.15%。罗湖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与该区劳动保障和人力资源局通过大力推行劳动争议诉前联调,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成功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案件1609件,涉及标的609.89万元。龙岗区法院坪地法庭在辖区街道党工委的支持下,整合街道各方面力量,成立了街道诉求服务中心,形成了各部门共同参加、法庭指导确认的联动调解新机制,其经验先后得以向全国、全省法院推广。
  为更好更快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2011年以来,市中院部署全市法院开展审前调解改革,即在开庭之前,由专门负责调解的法官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各区法院还试行了司法确认制度,即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所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者双方自行签订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有力地推动了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积极调研,建言献策,更好地服务大局

  在抓好司法办案的同时,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和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市中院先后受市委政法委委托,参与大调解工作调研,撰写了有关调研报告,为市委决策提供了参考;受市人大委托,对我市法院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形成了《bet365主页关于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报告》;受省高院委托,就简易程序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代为草拟《简易程序审理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此外,还积极参与省高院和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调研和制定工作,受市有关部门委托,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进行了调研,形成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等调研报告,与劳动行政等部门联合召开劳动者权益保护形势分析会,形成了调研分析报告,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发展转型与司法政策的调整将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

  (一)“三来一补” 企业改制可能会引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再次增长。因为历史原因,深圳有相当数量的“三来一补”企业,根据市政府的有关精神,“三来一补”企业正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即注销原加工企业,成立新的外商独资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部分员工要求买断工龄的问题,即员工要求“三来一补”企业在注销时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出现类似大量的以获取经济补偿金为目的的劳动争议,势必会影响“三来一补”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部分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潜在的劳动争议危机。从目前法院受理的个案可以看出,深圳市的第三产业,如餐饮服务业、运输业、桑拿按摩及建筑行业等,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加班、不发放加班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等问题,且上述行业多集中在盐田、罗湖、福田、南山四个区。另外,我市机关后勤服务外包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机关服务外包后,对原有人员劳动关系的清理、补偿等问题,事业单位改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等,应引起重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公布实施,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增多。该司法解释除了对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之外,还明确规定因未缴社会保险导致损失、企业内部改制、非法用工、企业内退人员用工等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可能随之增多。

  四、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劳动争议预防机制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学法守法以及依法维权的意识。对守法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违法企业和违法维权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建立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
  加强源头治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要进行定期检查,特别要对特区扩容导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出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排除隐患,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针对前述极易产生劳动争议风险的行业、单位进行深入调研,科学研判,及早应对,采取预防性措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加强法律援助力度。在市总工会现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尝试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消除违法代理的市场,同时也应加强对非法代理活动的查处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委托合法的代理人,以规范和清理劳动争议服务市场。
  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建议由市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和街道对企业内部的工会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发挥企业内部工会的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时,由工会指导和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工会代表员工推行工资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各项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在劳资关系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由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防止矛盾升级。

  (二)完善劳动争议审判机制

  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绿色通道”,积极推进“标准化办案”工程,统一裁判标准,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样式;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果评估标准体系,完善案件的抽查、评查制度及审判质量定期分析通报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不断提高。
  完善“大调解”机制。重点是进一步完善“诉前联调”机制及诉调对接平台,结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出的协助调解人制度、委托调解制度、和解协调人制度等,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资源与力量,使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更加多样化、快捷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加强业务沟通协调。两级法院要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定期就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展开探讨,提出对策,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指导意见;要针对新情况,加强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定对策措施,提高全社会防患、化解、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三)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程序繁琐、环节过多、周期过长的弊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已严重影响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改革是势在必行。建议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纳入深圳市重大的改革项目,充分发挥深圳改革试验区的优势,探索建立“仲裁为主、诉讼为辅、诉前联调”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